(二0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兰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稳评协会,该行业简称稳评行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兰州市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的企业等相关经济组织和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和甘肃省兰州市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企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稳评机构业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稳评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兰州市稳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兰州市维稳办,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兰州市维稳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人民饭店西楼35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做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代表协会成员向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建议,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平台,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四)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协调组织业务交流。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政策咨询服务,参与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课题研究,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工作以及认证、检验、鉴定、评审等活动;
(三)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和评审的咨询业务,完成行政机关或相关机构交办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机制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统计、验收、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和宣传等活动
(五)组织评定示范性稳评机构,开展星级评定;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内机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兰州市稳评行业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有加入兰州市稳评行业协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有一定的业绩,接受考核监督、星级评定,交纳会费的从事稳评行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与协会有关的协会组织、学术团体、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四、凡申请加入的企业、团体,均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会长直接审批,但须由理事会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七)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八)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不得做损害协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六) 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本会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 8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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